劃重點!“數據二十條”有哪些亮點值得注意?
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(fā)展和安全大局。近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對外發(fā)布了《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(fā)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該《意見》探索并構建了數據產權、流通交易、收益分配、安全治理等四項制度,共計二十條政策措施,被業(yè)界稱為“數據二十條”。
“《意見》針對數據確權、數據資源過度集中等難點痛點問題,都給出了可行性方案!闭憬髮W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(chuàng)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盤和林在接受人民網“強觀察”欄目采訪時表示。
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具有多項意義
“數據是繼土地、勞動力、資本、技術四大生產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產要素!敝袊ù髮W教授、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。
早在2020年4月《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》公布,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,首次與其他傳統要素并列為要素之一!皵祿鳛樾滦蜕a要素,目前已快速融入生產、分配、流通、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(huán)節(jié)!北P和林表示。
關于此次《意見》提出的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負責同志在回答記者問時表示,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,是新時代我國改革開放事業(yè)持續(xù)向縱深推進的標志性、全局性、戰(zhàn)略性舉措,有利于充分發(fā)揮數據要素作用,賦能實體經濟,推動高質量發(fā)展;有利于做強做優(yōu)做大數字經濟,應對科技革命和產業(yè)變革,構筑國際競爭新優(yōu)勢;有利于統籌分配效率與公平,推動全民共享數字經濟發(fā)展紅利,促進實現共同富裕;有利于提高數據要素治理效能,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。
創(chuàng)造性提出“三權分置”數據產權制度框架
在數據生產、流通、使用等過程中,個人、企業(yè)、社會、國家等相關主體對數據有著不同利益訴求,且呈現復雜共生、相互依存、動態(tài)變化等特點,傳統權利制度框架難以突破數據產權困境。
人民網“強觀察”欄目注意到,《意見》提出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,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、數據加工使用權、數據產品經營權“三權分置”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。那么,《意見》的提出有哪些相關考慮?對此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負責同志在回答記者問時稱,“數據二十條”以解決市場主體遇到的實際問題為導向,創(chuàng)新數據產權觀念,淡化所有權、強調使用權,聚焦數據使用權流通,創(chuàng)造性提出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、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“三權分置”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,構建中國特色數據產權制度體系。
對此,李愛君也表示,數據是對信息的記錄,主要表現為存在于計算機系統中的電磁符號,人可以通過大數據技術對數據進行處理。其無限復制性可實現數據的持有、加工使用等行為相分離,進而實現數據行為主體數據持有權、數據加工使用權、數據產品經營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!耙虼耍瑪祿a權‘三權分置’可充分發(fā)揮數據的生產要素作用和數據價值的挖掘!
推動構建多層次數據市場交易體系
“值得注意的是,《意見》內容非常細化且具有可執(zhí)行性,尤其是關于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方面,提出要構建多層次、多元化數據要素市場生態(tài)體系,統籌數據交易市場建設,規(guī)范數據交易管理,推進數據交易場所和數據商功能分離。”在盤和林看來,由于數據特性復雜,數據交易存在確權難、定價難、互信難、監(jiān)管難等挑戰(zhàn),統籌優(yōu)化全國數據交易場所規(guī)劃布局,出臺數據交易場所管理辦法,構建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尤為重要。
“此外,數據要素容易集中在少數平臺企業(yè)手中,還需關注數據集中可能產生的問題!北P和林強調,《意見》提到,企業(yè)應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不得利用數據、算法等優(yōu)勢和技術手段排除、限制競爭,實施不正當競爭。
“這已經看到了數據集中的問題。如果要推動數據要素流通,防止集中,則應該推進數據共享共用的理念,合理降低市場主體獲取數據的門檻,增強數據要素共享性、普惠性!北P和林表示,這可以讓小企業(yè)獲得發(fā)展助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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